经济普查是了解国情国力状况,查实我国家底的重要途径。我国分别于2004、2008和2013年开展了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增强,经济社会呈现出形态复杂、变动频繁的特点,经济主体数量庞大且在不断增加,企业组织结构日益复杂,跨界、融合、混营等新的生产形式和经济形态大量涌现,经济结构变化明显,混合所有制经济体大量增加,新业态新动能层出不穷。在此情况下,要客观全面反映我国经济社会全貌及其深刻变化,顺利完成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无论是从普查指标和内容设计,还是从普查方式方法、技术手段应用等多个方面都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适应新的形势,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国务院决定对2004年公布施行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其中最主要的修改内容之一是将《条例》第十一条修改为“经济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对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生产经营情况等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上述修改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扩大抽样调查范围,优化了经济普查方式,减轻了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了经济普查效率
第四次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涉及国民经济的18个行业门类。随着营商环境的不断改善,近年来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据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近6000万个个体经营户,特别是小微企业数量快速增长。如果对所有小微企业继续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工作量大。修改后的《条例》适当扩大了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对象范围,规定对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这样既可以通过科学推算获取可靠的整体数据,也可以减轻调查对象的负担,提高经济普查工作的效率。
二、充分利用部门行政记录,实现了部门信息共享,降低了普查成本,提高了数据质量
根据《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一条增加规定了“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的内容。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据的飞速发展,统计生产方式发生变革已经成为必然。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开展经济普查,不仅是拓展统计信息来源的重要渠道,也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深化统计数据应用,实现对经济运行更为准确的监测、分析、预测和预警的有效途径。
实践中,历次经济普查都存在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选调难、入户登记难、普查对象配合难等问题。充分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可以有效缓解这些难题。一是基于现有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整合部门行政记录,通过比对和排重,建成普查单位核查底册,降低实地核查难度,提高单位查找效率。二是充分提取和利用部门已有的财务和生产经营数据,减少面对面调查指标,简化普查内容,减轻调查对象负担,提高普查配合率,全面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数据准确是统计工作的灵魂,数据质量是经济普查的生命线。普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也事关国家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事关国家战略规划的研究和制定,事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对普查数据与部门数据进行匹配性分析,开展普查数据质量抽查,间接验证普查数据,辅助评估普查结果,可以确保普查数据质量,提高统计数据的社会公信力。
三、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提高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直以来,国家统计局非常重视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经过多年改革与实践,在数据采集、数据获取等方面的改革不断推进,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在数据采集环节,国家统计局努力变革数据采集方式,开发了企业联网直报系统,在居民消费价格调查和住户收支调查中使用手持电子终端采集数据。
当前经济普查的数据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已由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转变为主要使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和网上填报相结合的方式。单位清查阶段全部采用手持移动采集终端(PAD)采集数据;普查登记阶段,对规模以上的单位实行联网直报,对个体经营户和规模以下的单位,使用PAD和网络报送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各级普查机构在线审核、验收上报的数据,实现对上报数据的质量监控。《条例》第二十四条将“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这将为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普查工作中的应用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进一步提高普查工作的效率以及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教授)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8-08/24/zlk_38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