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王锴:依法普查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
发布时间:2018-08-25 12:43
来源:司法部政府网
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今年我国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2018年7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8月11日公布实施。这次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与新形势新情况不相适应,以及需要与《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衔接的条款进行必要调整,能够为新形势下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可谓恰逢其时。而且这次修改也充分体现了依法普查、依法行政的时代特征。具体而言,这次《条例》修改有以下方面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体现立法先行的理念,实现法规修订与工作实际紧密衔接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与人口普查、农业普查并称国家三大周期性普查项目。作为一项全国范围内的经济普查工作,其影响区域大、领域广,受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从重要行政工作应当于法有据的角度出发,开展经济普查应当有明确的、适应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依据。《条例》制订于2004年,当时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还主要采用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并逐级审核上报的传统方式。这十几年来,伴随着计算机技术和信息网络技术的突飞猛进,当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已经普遍采用电子设备现场采集数据、企业联网直报等方法,数据采集方式向网络化、信息化、无纸化的现代数据生产方式发展。适应这一变化,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将把现代信息技术全面应用于普查数据的采集、上报、审核等各个环节。为了给新的数据采集方式等提供法律依据,确保经济普查依法进行,《条例》修改了有关经济普查机构的工作职责及工作流程,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做好经济普查表的发放、收集、审核、录入和上报工作”的规定,修改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清查形成的单位名录,做好经济普查数据的采集、审核和上报等工作”,不再要求填报纸质经济普查表。此外,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经济普查机构应当“逐级”上报普查数据的内容修改为: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按照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和标准进行数据处理,并上报经济普查数据。删除了“逐级”上报的规定。
二、充分体现高效便民原则,减轻了普查对象负担,提高了经济普查的工作效率
《条例》规定,经济普查一般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体量大、经济主体多、经济活动非常丰富。尤其是近几年来各种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不断涌现,我国各类经济主体呈井喷式增长。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初步测算,全国现在约有3000万个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还有近6000万个体经营户。如果对所有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各方面情况都进行全面调查,组织实施的难度大、成本高,调查误差也会比较大。《条例》在修订中,增加规定了对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等也可以采用抽样调查的内容。这样就有利于减轻小微企业的调查负担,减轻基层工作量。此外,《条例》还规定经济普查应当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如果这次经济普查能够实现将各部门掌握的大量行政记录和行业协会数据充分使用,将有助于进一步减轻经济普查对象负担,提高普查数据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也有利于推进部门数据共享机制的完善。
三、严格信息保护,维护普查对象合法权益
随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信息资源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和社会财富,经济普查对象各类信息的价值也在日益凸显,成为数字经济最重要的元素之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没有规定个人信息的内容。2009年,我国修订了《统计法》,2017年,我国又制定了《统计法实施条例》,都规定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此次修订《条例》,为进一步完善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强化对经济普查对象信息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并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保持一致,修订后的《条例》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经济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应当依法履行保密义务”,增加了保护个人信息的内容,更有助于维护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
(原文链接:http://www.moj.gov.cn/news/content/2018-08/24/zlk_388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