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18 08:4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统计局桂统字〔2017111号印发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制度(试行)》将进一步明确规范统计行政执法告知行为,确保统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制度(试行)》从告知的主体、方式、不予告知的范围、告知的程序等,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说明义务。

一、制定《制度(试行)》的背景

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执法告知制度(试行)》是统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桂发〔201624号)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度区直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现实需要(桂依法行政办发〔20173号),同时也是加强我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统计行政执法告知行为,确保统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建立健全我区统计系统行政执法告知制度,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制度(试行)》的必要性

一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桂发〔201624号)的部署要求,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各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科学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落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个执法环节有据可查。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科学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需要。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均以法律形式确立了行政执法告知制度。统计执法告知制度是行政告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伴随着行政告知制度的建立而发展起来的,是统计执法部门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将统计执法行为的相关内容通过法定程序向相对人公开展示,以使行政相对人知道并给予相对人依法进行申辩、陈述机会的一种行政程序行为,也是统计执法部门在统计执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

三、制定《制度(试行)》的可行性

首先,制定《制度(试行)》是在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践中,结合工作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告知的主体、方式、不予告知的范围、告知的程序等,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说明义务推进我区统计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运行,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确保统计行政执法公开、公正、公平,保障统计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选择权,充分发挥告知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其次,制定《制度(试行)》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形成文件初稿,并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各市统计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四、制定《制度(试行)》的依据

《制度(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度(试行)》中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该内容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自治区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实施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制度(试行)》的主要内容

《制度(试行)》共有16条,主要内容包括:告知的主体、方式、不予告知的范围、告知的程序等,规定了一般情况下执法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说明义务,但同时也明确了几种无需说明的情况:(一)行政行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但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情形除外;(二)情况紧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没有时间说明理由的;(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四)法律规定相应行政行为可以不说明理由的。规定了听证告知的条件和范围,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等。

六、《制度(试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确保行政执法透明度。《制度(试行)》要求执法人员将执法身份、执法依据、执法对象的权利、执法纪律、投诉渠道等内容公示到执法现场,告知行政相对人,融入到执法文书中,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

二是确保行政执法告知规范化。为了便于告知义务的操作,《制度(试行)》对告知过程中所使用到的文书进行了规范,提供了统一模板,对告知的形式和履行告知的方式做了明确规定,保证我区行政执法告知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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