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试行)》)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统计局桂统字〔2017〕110号印发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制度(试行)》将进一步明确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提高我区统计行政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明确建立调查取证主体、内容、方式、程序、说明理由义务。
一、制定《制度(试行)》的背景
制定《制度(试行)》是统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桂发〔2016〕24号)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度区直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现实需要(桂依法行政办发〔2017〕3号),同时也是加强我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确保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程序公正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建立健全我区统计系统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制度(试行)》的必要性
一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桂发〔2016〕24号)的部署要求,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各行政机关要加大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制定统一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科学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落实行政执法案件主办人制度,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证、集体讨论等制度,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告知制度和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确保各个执法环节有据可查。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科学界定法制审核范围、内容和程序,确保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二是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调查取证工作的需要。为了防止因缺少指导性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导致在对同一违法行为调查取证时,不同的统计执法部门,有着不同的标准;同一统计执法部门,在不同时期里,标准也不尽一致等影响统计执法的准确性,甚至可能存在执法风险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可以更好的规范统计执法行为,确保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程序公正。
三、制定《制度(试行)》的可行性
首先,制定《制度(试行)》是在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实践中,结合行政证据规则和工作实际,制定调查取证主体、内容、方式、程序、说明理由义务,以有效指导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工作,并使之规范化,程序化,充分发挥调查取证在行政执法中的作用。其次,制定《制度(试行)》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形成文件初稿,并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各市统计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四、制定《制度(试行)》的依据
《制度(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度(试行)》中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该内容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自治区统计行政执法调查取证的实施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制度(试行)》的主要内容
《制度(试行)》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取证主体、内容、方式、程序、说明理由义务。特别明确了双人调查取证,连续询问不得超过2小时的规定,制定了如何调取证据的程序,规定了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的制作,同时对调查的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范,要求对整个调查过程产生的法律文书及收集的证据制作《统计执法检查证据登记表》,较详细地记录了整个调查过程。
六、《制度(试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对调查取证全过程进行了规范。《制度(试行)》全面规范整个调查取证过程,对执法人员每个执法环节的行为以及对证据的收集保存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行政执法过程公开、公正、公平,不但为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提供保障,还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是对调查取证执法文书进行了规范。《制度(试行)》对调查取证过程中所使用到的执法文书进行了规范,提供了统一模板,有利于控制和制约统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保证我区行政执法的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