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12-15 11:4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统计局桂统字〔2017109号印发公布,自201811日起施行。《实施办法(试行)》将进一步明确规范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行为,明确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健全随机抽查的程序规定、及时公布抽查结果、推进随机抽查与社会信用体系相衔接等内容。

一、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背景

制定《实施办法(试行)》是统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也是各级统计机构贯彻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部署要求。《实施办法(试行)》对进一步创新统计管理方式,加强统计数据生产流程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统计执法行为,减轻统计监管对象负担,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必要性

一是中央和各级政府大力推广“双随机”抽查机制,意在规范监管行为,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市场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监管效能,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区统计执法工作的需要,我们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积极指导各级统计机关切实改进行政执法方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促进统计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双随机”抽查打破了过去属地检查模式,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的执法检查关系仅发生在此次抽查工作中,有效防止了随意执法检查情况的发生;“双随机”抽查因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间较少发生关联,破解了属地执法人员因熟悉辖区检查对象而进行人情执法的问题;“双随机”抽查的执法人员来自不同市县,营造了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检查环境,较好防范了说情风及失职渎职行为。

三、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可行性

首先,制定《实施办法(试行)》是根据中央《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以及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部署要求。基于上述政策文件和工作任务落实要求,结合我区统计执法工作需要及实际,我们制定《实施办法(试行)》。其次,制定《实施办法(试行)》是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形成文件初稿,并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各市统计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

四、制定《实施办法(试行)》的依据

《实施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是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实施办法(试行)》中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自治区实际需要进行确定,该办法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自治区统计行政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的实施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试行)》共有六章27条,主要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查工作细则、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等具体内容,明确了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方式,以及自治区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规定了一般情况下自治区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但同时也明确了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六、《实施办法(试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列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是一项基础性制度,都要于法于规有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要全面推广双随机抽查。

二是“双随机”。随机不是随意,而是有规则的。包括随机组成检查小组,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匹配等都要预先设置一定条件再随机,确保符合工作实际。

三是“适度查”。为了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同时也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综合考虑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监管领域实际确定一定比例和频次。

四是“用结果”。《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要将随机抽查结果与市场主体的社会信用挂钩,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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