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试行)》)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自治区统计局桂统字〔2017〕108号印发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裁量基准(试行)》将进一步明确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裁量基准(试行)》从违法行为裁量档次、基本裁量规则和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等方面构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一、制定《裁量基准(试行)》的背景
制定《裁量基准(试行)》是统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桂发〔2016〕24号)的部署要求,贯彻落实自治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2017年度区直机关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工作的现实需要(桂依法行政办发〔2017〕3号),同时也是加强我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统计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开的重要举措,对于依法建立健全我区统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和量化统计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裁量基准(试行)》的必要性
一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桂发〔2016〕24号)的部署要求,2017年年底前,自治区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
二是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裁量基准工作的需要。依法行政要求各级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权力、规范行政执法、提高自身依法行政能力。为了避免全区各级统计执法部门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给予的处罚力度不同,导致同案不同罚等现象的发生。因此,建立裁量基准制度可以更好的规范统计执法行为,限定自由裁量空间,防止行政执法的随意性,提高行政处罚行为的可预测性和透明度,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三、制定《裁量基准(试行)》的可行性
首先,制定《裁量基准(试行)》是在我区多年的统计执法实践基础上,充分考虑了我区经济发展和执法环境之间的差异性,也参照考虑到我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差异性,对法定的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阶梯化;其次,《广西壮族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中规定:自治区各行政机关要依法建立健全本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统一规范本系统行政裁量的范围、种类和幅度;第三,制定《裁量基准(试行)》体现了统计执法机构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提高了执法效率的同时又实现了行政权的自我监督。
四、制定《裁量基准(试行)》的依据
《裁量基准(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裁量基准(试行)》中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自治区实际进行细化,该细化规定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实施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裁量基准(试行)》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试行)》共四章23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基准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原则和情形;二是按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对七种统计违法行为规定处罚裁量档次(这是核心部分);三是基本裁量的规则,主要是对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情形的界定、报送统计数据差错数额的认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从重或加重处罚等;四是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要求,如减轻或者加重处罚案件的集体讨论规定、听证标准等。
六、《裁量基准(试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较好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在设定我区裁量基准时,在自由裁量档次划分上,在处罚尺度幅度上,酌情参照和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适当减少处罚量及减轻处罚档次程度,尽可能做到过罚相当,宽严适度。
二是比较直观和便于操作。《裁量基准(试行)》以统计法为依据,对法定的处罚标准进一步细化、阶梯化,充分考虑到统计违法行为的各种因素,考虑到裁量档次设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同时还兼顾到每一裁量阶次保持适度的弹性,区分不同违法行为类型的危害程度,做到量罚相当、量罚得当、不偏不倚,提高统计行政处罚的可操作性。
三是裁量基准比较规范。对七种统计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划分上,一般分为三个档次,以此来规定相应的处罚幅度,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幅度内进行裁量,尽可能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力求裁量基准比较规范,有利于控制和制约统计行政处罚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随意性,防止同案不同罚、畸轻畸重等现象发生,最大限度地控制和解决处罚不公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