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办发〔2018〕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广西“四下”企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四下”企业统计调查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19日
广西“四下”企业统计调查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统计体制”的重要部署,国家明确从2018年起,将规模以下工业、资质等级外建筑业、限额以下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下服务业等企业和个体户(以下简称为“四下”企业)的统计调查工作调整由地方统计机构承担,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地方统计局与国家调查队部分业务分工调整优化方案〉的通知》(国统字〔2017〕20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统计体制机制,增强全区各级统计机构统计能力,提升统计调查效率,全面准确反映我区经济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特征,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为扎实推进富民兴桂事业、奋力谱写新时代广西发展新篇章提供优质的统计服务。
二、总体目标
在全区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全面接收满足国家和自治区级需要的1.9万个调查样本,并逐步开展满足推算市、县两级总体需要的抽样调查,实现对第二、第三产业统计调查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统计全覆盖,补齐市、县两级国民经济核算缺少“四下”企业基础数据的短板,解决“三新”(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双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统计“抓不住、分不开、统不进”的问题,全面准确反映各设区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情况。通过推广抽样调查技术在统计中的广泛应用,提高统计数据质量,逐步建立覆盖全面、方法科学、反应敏捷、优质高效的统计调查体系,实现统计调查的规范化和现代化。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新开展“四下”企业统计调查工作的统筹协调,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落实人员、经费等各项保障措施,明确各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职责,做到“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四下”企业一起抓、同时管,督促辖区相关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资料,保证工作顺利推进。(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按时完成“四下”企业统计调查交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规模以下工业抽样调查、建筑业小微企业抽样调查、规模以下服务业抽样调查、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调查、规模以下企业创新调查、以全国为总体的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抽样与问卷调查、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成本费用调查等7项统计调查任务的交接工作。各项统计调查业务交接要平稳有序,确保统计资料不丢、调查工作不断、统计业务不乱。此外,要加强抽样调查技术和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制定数据质量控制办法,确保调查数据质量稳定可靠。(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配合单位:自治区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理顺调查单位名录,为全面开展“四下”企业调查提供基础数据。
充分利用“多证合一”改革成果,推进电子化行政记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推动大数据和行政记录在“四下”企业名录库更新维护中的有效应用,加强对“四上”企业、“四下”企业名录关联衔接及统一管理,及时更新维护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确保调查单位不重不漏,提供准确的资料。(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工商局、民政厅、质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研究建立以设区市、县(市、区)为总体的“四下”企业统计调查制度,满足分级核算的需要。
自治区统计局要大力推进统计体制改革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大统计调查方法研究的力度,提升统计调查水平。从2019年开始,研究制定以设区市、县(市、区)为总体的“四下”企业调查制度,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实施,以满足市、县两级行业管理和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研究整合“四上”企业和“四下”企业统计调查方法,充实“四下”企业统计调查内容,全面反映各设区市、县(市、区)第二、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开展“三新”增加值核算。(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四下”统计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在1.9万个调查样本的基础上,全区逐步拓展至10万家左右调查样本,要全力提供所需的计算机机房及其配套环境、网络、安全、手持电子终端、计算机等联网直报必须的软硬件设备,为“四下”企业统计调查做好技术支撑。(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充分利用“四下”企业调查成果,进一步提升统计服务水平。
全区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四下”企业统计调查成果,加强对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及新经济的统计监测分析研究,为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准确判断形势、科学制定政策提供可靠的统计咨询建议,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牵头单位:自治区统计局;配合单位:自治区国民经济核算统计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责任主体: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地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统计体制改革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四下”企业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和艰巨性。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密切协调配合,主动担当作为,共同形成政府领导、统计部门牵头、其他部门配合、各方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确保“四下”企业统计调查工作顺利推进。
(二)充实统计力量。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统计业务工作变化情况,合理调整和配置与之相适应的统计力量。要通过整合现有资源,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尤其是县级统计队伍建设,完善乡镇统计人员的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各级统计机构的履职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合理聘用调查辅助人员、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解决基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严重不足问题。
(三)落实经费保障。全区各级统计部门要根据开展“四下”企业统计调查工作增加的工作量和数据处理技术要求,统筹做好经费测算工作,列入本地区本部门年度预算。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级财力及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检查监督。自治区统计局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适时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开展“四下”企业统计调查情况进行督查。对保障不力、消极抵制、数据质量出现明显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