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统办字〔2018〕85号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广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海市统计局、银海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统办字〔2018〕21号)精神和统一部署,定于2018年5月-7月在北海市银海区开展广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通过从整体上模拟普查业务流程、主要环节,重点检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和配套软件的科学性、可行性,认真总结普查组织实施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为修改完善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提供科学依据。
二、试点范围、对象和时间
北海市银海区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试点。试点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指标填报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数据。
三、试点内容和方法
在对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地毯式”清查的基础上,对金融、铁路和军队系统普查范围外的普查对象进行普查登记。
四、试点工作安排
5月20日前完成普查区划分、“两员”选聘、部门数据收集整理等准备工作;6月15日前完成清查工作;7月15日前完成全部试点工作;7月20日前完成试点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综合试点由自治区四经普筹备办统一部署,北海市、银海区两级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要按照《广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要求,各负其责,认真做好试点的宣传动员、资料提供、条件保障和组织实施工作,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确保综合试点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依法普查、确保质量。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广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及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北海市、银海区普查机构应对试点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统一管理、指导和评估试点各阶段、各工作环节的质量管理情况。
(三)跟踪研究,认真总结。综合试点要坚持问题导向,围绕综合试点方案提出的重点研究问题,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收集整理试点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认真记录研究问题解决的办法和建议,总结经验和教训。试点期间,自治区四经普筹备办将赴北海市银海区共同研究和处理试点问题;全区非自治区试点市统计局要指派一名业务骨干,全程参与综合试点工作。
附件:广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综合试点方案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