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调查的函
发布时间:2015-09-30 11: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5〕11号
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的函》(桂农业函〔2015〕64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调查,《广西中药材产销情况表》(桂农A101表)、《广西中药材生产实体情况表》(桂农A102表)等2张报表的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厅收到批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