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4-03-13 11:24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43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函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核批准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函》(桂投促函〔20145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16228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局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4310

(联系单位:统计设计管理处  电话:5832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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