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统审批函〔2014〕2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的函
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备案的函》(桂卫办函〔2014〕6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制发《广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表》,有效期至2016年2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厅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4年2月13日
(联系单位:统计设计管理处电话:58329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