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开展食用菌产业统计调查的函

发布时间:2012-12-17 10:20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2〕12号 

   

  

自治区农业厅:

  你厅《关于申请继续开展食用菌产业统计工作的函》(桂农业函〔2012〕86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继续开展食用菌产业统计调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厅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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