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南宁市蔬菜花卉及其他农产品生产情况调查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12-17 10:29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2〕13号 

   

  

南宁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2013年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的请示》(南统请字〔2012〕2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新增《南宁市蔬菜花卉及其他农产品生产情况》统计调查,有效期至2014年1月31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局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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