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3-01-08 11:27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3〕1号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核批准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的函》(桂投促函〔2012〕41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发《广西区外境内招商引资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局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