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2-02-28 09:01 来源:

桂统审批函〔20123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核批准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办法的函》(桂投促函〔201228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全区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06305号)要求,经研究,同意你局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14228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局收到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政策法规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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