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水果生产统计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2-02-04 08:56
来源:
桂统审批函〔2012〕2号
自治区农业厅:
你厅《关于请求审批广西水果生产统计制度的函》(桂农业函〔2012〕5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制发《广西水果生产统计制度》,有效期至2014年2月28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厅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政策法规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