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项目名称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四、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十三、十四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二)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三)统计调查的内容和调查范围必须与部门的职能相一致;
(四)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兼顾需要与可能,充分考虑基层调查人员和被调查对象的承受能力;
(五)调查项目中的报表表式和文字说明必须规范;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必须科学;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能与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矛盾;
(六)调查项目中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
(七)所使用的调查方法要科学合理;
(八)重大调查项目必须经过研究论证和试点,必须有完备的论证材料和试点材料。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国家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经国务院授权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以及上述部门和单位与其他部门联合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法院、检察院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申请材料
根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部门统计调查项目送审及备案时,须备齐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以部门(单位)名义发出的申请审批的函。
(二)新增(或修订)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概要说明新增调查项目的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等;概要说明修订调查项目的变化调整情况。
(三)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四)相关材料。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11个工作日。
八、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840153、5866910
附件:
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图
2.申请函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