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4-30 10:42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办字〔201441

 

区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县(区)统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统计局2014年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修订的《自治区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流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014428

 

自治区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审批工作流程(暂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工作规程(暂行)》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033号),制定本工作流程。本流程是自治区统计局内部工作流程,适用于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自治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市、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报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为具体承办机构。

一、自治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期限为20个工作日)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1.自治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定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自治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普查项目;

3.自治区统计局对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4.自治区统计局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制定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自治区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2.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2)。要求概要说明新增调查项目的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等;概要说明修订调查项目的变化调整情况。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4.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二)审核

1.项目接收:审核统计调查项目送审材料是否齐全,了解并澄清有关疑问。如送审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要求送审单位重新提交送审文件或补齐材料。

2.项目审理:根据申请项目涉及的内容和需要,征求局内有关单位的意见后形成对审批项目的处理意见。

3.修订完善:对送审单位反馈项目审理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送审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修改完善。

(三)审批

根据项目审批结果,由统计设计管理处以自治区统计局文件形式向国家统计局提出申请审批请示。

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但送审单位补充送审材料及按反馈意见修改方案时间不计入工作日。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提前20个工作日将开展调查的有关材料提交统计设计管理处。

(四)其他规定

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相关规定,自治区统计局与自治区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如以统计局为主,用统计局文号,则由国家统计局审批;如以部门为主,用部门文号,则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自治区统计局审批。

2.无论是建立常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还是对国家制度(方案)进行调整,均要上报完整的调查制度(方案)。

3.各专业处、事业单位可依据我区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统计制度(方案),增加报表和指标,但不能与国家统计制度(方案)相矛盾,不能变更国家统计制度(方案)指标的名称。自行增加的报表,表号另定,不使用国家现有表号。

4.国家布置到省统计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原则上不向省以下各级布置的综合制度,除上报国家报表外,其他报表用本省制定机关、批准文号、表号(建议在原表号前加本省简称)。

二、市、县(市、区)统计局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期限为15个工作日)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

1.市、县(市、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拟定经常性统计调查的试点项目;

2.市、县(市、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普查项目;

3.市、县(市、区)统计局对自治区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经常性、一次性、普查等各种形式)的表式、内容、基层表调查范围和调查频率等调整后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4.市、县(市、区)统计局为满足地方政府需要,制定的专项(一次性)统计调查项目。

(一)申请

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市、县(市、区)统计局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应按照公文中上行文要求,必须是有签发人、文号的正式申请文件,标题为关于申请审批XXX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请示,不能用报告等形式的文件。

2.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2)。要求概要说明新增调查项目的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等;概要说明修订调查项目的变化调整情况。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调查项目名称、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表式、指标解释和统计填报目录等。

4.经费保障和试点情况等有关文件、材料。

5.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以及新增调查表测试和试点报告等。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还需提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二)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经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登记后,由统计设计管理处受理、初审,期限为10个工作日。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进行逐项审查。

2.相关专业处从本专业的角度审查统计调查项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统计局和调查队业务分工的,需征求调查队的意见。

3.向申请单位了解项目情况。必要时,可召开邀请申请单位参加的申报项目情况座谈会。

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处统一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申请单位要在限期内做出答复。

(三)审批与签发(期限为5个工作日)

1.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普查项目经由统计设计管理处审核后,提请自治区统计局常务会审定通过后,由局长签发。其他统计调查项目,经统计设计管理处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2.经审批同意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处起草书面决定,核编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等标志。不同意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处起草书面决定,以自治区统计局文件形式复函申请单位。

3.市、县(市、区)收到自治区统计局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自治区统计局,以便及时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四)其他规定

1.市、县(市、区)统计局的统计法规(统计设计管理)机构或从事统计法规(统计设计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本单位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核、把关工作,并按本工作流程要求上报自治区统计局进行审批。

2.市、县(市、区)统计局与其他部门联合开展的统计调查,如以统计局为主,则用统计局文号向自治区统计局提交申请文件,由自治区统计局审批;如以部门为主,则用部门文号向同级统计局提交申请文件,由同级统计局审批。

3.对自治区常规统计调查制度进行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一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调查表中的表号为自治区统计局原表号,制定机关为自治区统计局或市、县(市、区)统计局,批准文号为自治区统计局批复文号。

4.建立常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要上报完整的调查制度(方案)。制度设计应参照自治区统计局制度形式,格式规范,内容完整。

5.对自治区常规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进行调整,不需报完整的制度(方案),只报新增、调整的表式及相关内容,新增加指标应有指标解释。

6.自治区布置到市统计局,不向市以下各级布置的综合制度,除上报自治区报表外,其他报表用本市制定机关、批准文号、表号(建议在原表号前加本市简称)。

7.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地方建立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如遇临时修订需重新报批;对自治区统计局常规统计调查制度修订形成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一年。

三、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工作流程(期限为11个工作日)

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授权代主管部门行使统计职能的自治区级集团公司和工商领域联合会或协会、具有一定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开展的统计调查履行审批手续。根据自治区统计局对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承诺,该类调查项目的审批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

(一)申请

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文件。以部门名义向自治区统计局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函。

2.新增(或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附件2)。要求概要说明新增调查项目的立项依据、调查目的、调查范围和频率、经费预算与来源情况等;概要说明修订调查项目的变化调整情况。

3.统计调查制度(方案)。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统计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4.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以及新增调查表测试和试点报告等。如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还需提交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材料。

(二)审核(期限为7个工作日)

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文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中心登记后,由统计设计管理处受理、初审,期限为7个工作日。初审内容主要包括:

1.向申请单位了解项目情况,按照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进行逐项审查。5个工作日。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内容涉及相关专业处的,由相关专业处从本专业的角度审查统计调查项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2个工作日。

对初审认定需要修改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处统一向申请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协商解决调查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申请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期限内做出答复,并按照修改意见认真进行修改。

(三)审批与签发(期限为4个工作日)

1.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普查项目经统计设计管理处审核后,提请自治区统计局常务会审定通过后,由局长签发。其他统计调查项目,经统计设计管理处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发。3个工作日。

2.经审批同意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处起草书面决定,核编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等标志。不同意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由统计设计管理处起草书面决定,按审批程序签发后,以自治区统计局文件形式复函申请单位。1个工作日。

3.部门收到自治区统计局复函后,在20个工作日内将布置调查的正式文件、调查方案和调查表式送达自治区统计局,以便及时履行公文存档手续。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

(一)经审批同意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审批法定标识。法定标识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

(二)统计调查项目到期后仍需要继续执行的,要在有效期限前一个月内办理重新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又没有重新办理手续的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在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项目,要及时办理重新审批手续。

(三)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不得在组织实施时,另外增减调查内容、调整调查范围和变更调查频率等。

(四)已审批的调查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对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自治区统计局将废止该调查项目的执行。

(五)自治区统计局定期在内部和外部网站上公布经审批同意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目录内容包括: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及组织实施该项调查的单位名称、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等。同时公布经查实的违规调查项目和因超过有效期而被废止的调查项目。

五、其他事项

本流程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负责解释。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治区统计局于201056日印发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流程(暂行)的通知》(桂统字〔201035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2.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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