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0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8月20日以自治区统计局桂统规〔2020〕4号印发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制定《实施办法》,是我区统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办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加强统计领域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对引导我区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实施办法》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区统计诚信体系制度建设的迫切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实际需求。《实施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认定主体、信用分类和定义、公示方式和时限、联合惩戒等措施,是我区开展统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将有效增加企业的违法成本,增强企业依法统计、真实统计的统计法治意识,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规范全区企业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可行性
首先,制定《实施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的重要体现,《实施办法》能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工作现状,建立完善统计信用管理制度,对全区企业统计信用信息的采集、认定、公示和共享等有关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其次,制定《实施办法》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基础上,并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各市统计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反复斟酌,严谨推敲,集思广益而形成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央《意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等统计法律法规规章。
五、《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认定主体、信用分类和定义、公示方式和时限、联合惩戒措施等。
六、《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谁采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全区各级统计局在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工作中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是体现分类动态管理。将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分为统计守信企业、统计信用异常企业、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并实施分类、动态管理。
三是体现规范公示管理。明确对统计一般失信企业和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要求,全区各级统计局的公示方式以及缩短公示期和延长公示期情形的认定。同时,文稿还明确将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纳入金融、工商等行业和部门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文稿全面明确了企业统计信用状况认定的各项工作。
关联文件: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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