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29 19: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字〔2022〕36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经自治区统计局2022年第2次局务会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桂统规〔202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桂统规〔2020〕4号)。2021年及以前认定的且在公示期的统计失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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