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统字〔2022〕36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停止执行<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经自治区统计局2022年第2次局务会同意,自202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桂统规〔2020〕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实施办法》(桂统规〔2020〕4号)。2021年及以前认定的且在公示期的统计失信企业,继续按原规定做好信息公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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