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问答:统计执法的检查特征是怎样的?

发布时间:2014-12-31 17:1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答:1.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可见,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2.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要忠于职守,正确地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对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随意放弃对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另一方面,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行使检查职权时,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予以配合,不得干涉、阻挠或者拒绝检查。

3.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首先,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进行的。《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在统计违法行为的查处权限上作了如下划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其次,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能各行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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