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工作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23 16:41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为贯彻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切实加强依法统计,推进统计诚信建设,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自治区统计局于2016年3月12日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的工作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概念,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是指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企业: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提供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较大、差错率较高的;
(二)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两次以上的;
(三)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五)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意见》要求,由自治区统计局统一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在广西统计信息网(公众网)建立统计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全区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
《意见》要求,按照“谁查处,谁公示”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查处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的信息公示。《意见》要求,政府统计机构对依法认定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应当自认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其门户网站公示失信企业信息。地级市政府统计机构同时将公示信息报自治区统计局,各县(区、市)政府统计机构同时将公示信息报自治区统计局和所属市政府统计机构。
《意见》规定,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应当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公示日期等。《意见》规定,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在公示期间,企业认真整改到位,经企业申请,并经履行公示职责的政府统计机构核准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企业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