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53592/2017-12-29 著录日期   2017-12-29
文  号   
名  称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制度(试行)的通知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制度(试行)的通知
内容概述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2-29 17: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办字〔2017207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制度(试行)》经自治区统计局2017年第1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0171228


附件

 

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制度(试行)

 

第一条 按照自治区政府对政务服务工作的部署,为推进政务公开,规范网上办事,统一办事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及权限,方便服务对象,提高工作人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网上办事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统计局”)在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上的许可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网上办事许可事项包括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和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统计局所有行政许可事项均已进入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申请人员可以选择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申请行政审批项目网上受理,也可以向广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许可申请。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许可事项网上受理,是指申请人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出政务服务事项的预约、办理、咨询等申请,并提交审批材料的全过程。

第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工作人员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统计规章制度的规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可行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情形、决定予以受理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出具《收件通知书》,按照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指南的流程通知申请人携带纸质版材料到现场办理;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当通过系统平台一次性告知其补正的全部材料,注明告知日期、办理人姓名等内容,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重新补正材料的报件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工作人员应及时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出具《收件通知书》,按照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指南的流程通知申请人携带纸质版材料到现场办理;

(三)申请人经告知补正后,未在规定时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内补齐材料或提交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通过系统平台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报件材料齐全后重新申请。

(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行政审批职责范围或者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工作人员应通过系统平台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通过广西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提交的电子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同时确保上传资料清晰可辨。合法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应对其提供的认证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一经网上接件,其报件材料不得再行补正、替换。申请人确需对政务服务事项材料进行更正或者补充的,可以通过办事指南中公布的咨询电话向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工作人员提出更正补充材料或撤回行政审批项目的申请;撤回申请经受理后,正在进行的该行政许可项目自动终止。

第九条 政务服务事项材料电子版材料审核通过后,申请人应按照自治区统计局网上办事指南的流程,携带《收件通知书》到广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保证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申请材料内容完全一致,且内容真实。

第十条 广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的自治区统计局工作人员应对申请材料纸质材料进行复查,复查无误的,现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受理网上申请,应在系统接件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相关处室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指定工作人员按审批内容在限定工作日提出拟办意见。自治区统计局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工作人员及负责政务服务事项的处室人员应严格遵守承诺时限办结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  申请事项依法依规需要经听证、专家评审、相关部门确认、现场勘查等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在听证、专家评审、现场勘查期间审批时限暂停计算。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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