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统字〔2017〕109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经自治区统计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统计局
2017年11月2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自治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执法监督机构)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专业处(中心)配合。
第四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采用轮换的方式每年确定7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每个市随机抽取1-2个县(不设区市、区,以下统一简称县),根据需要抽取2-4个乡镇,以乡镇为调查对象或以乡镇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人员由自治区执法监督机构从持有执法检查证的各专业处(中心)和自治区执法骨干库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应当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方案,明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据、检查内容及各专业重点检查指标、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自治区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八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九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建立自治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全区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全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外统计调查以所有取得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全区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以自治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为基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国家执法检查证考试结果进行调整充实。
第四章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自治区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确定抽查的市。一般每年抽查7个市,逐年轮换。
(二)以县为抽查对象。在抽查的市中,先随机抽取1-2个县;根据需要抽取2-4个乡镇,以乡镇为调查对象或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县级单位的抽取。抽取县的工作要在自治区统计局主持下进行。在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和市统计局分管统计法制工作局领导见证下,随机抽取本市所辖的1-2个县。
2.抽查乡镇统计基础工作建设情况。在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员和县统计局见证下,随机抽取本县2-4个乡镇作为调查对象。
3.抽查调查对象。在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员和县统计局见证下,在本县相对集中抽取2-4个乡镇,在抽中的乡镇对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三)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在抽查的市中,先随机抽取1-2个县;根据需要抽取2-4个乡镇,然后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县级单位的抽取。抽取县的工作要在自治区统计局主持下进行。在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和市统计局分管统计法制工作局领导见证下,随机抽取本市所辖的1-2个县。
2.调查对象的抽取。在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相关人员和县统计局见证下,在本县相对集中抽取2-4个乡镇,在抽中的乡镇对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第十四条 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自治区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对抽取市、县、乡镇进行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自治区“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建议,报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七条 以县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主要对检查对象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政令及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及任务需要,从自治区统计局相关专业处(中心)或市统计局选取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专业人员。
(三)从自治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需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四)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九条 对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执法检查,既可以从自治区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也可指定抽中调查对象所在市统计局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对每一专业以县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对每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4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涉外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统计局依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并进行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统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自本办法颁布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报自治区统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各专业处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限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