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统办字〔2016〕180号
各市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自治区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于2016年11月15日经自治区统计局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自治区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统计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统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桂政办发〔2015〕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自治区统计局指定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法律顾问的联络、组织、协调,以及对法律顾问的考核、评价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自治区统计局法律顾问从受过系统法律专业教育,对宪法以及统计法、行政法、民商法、社会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务工作经验的法律专家、律师中遴选,一般从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中产生,经自治区统计局党组批准后聘请为法律顾问。
第四条 法律顾问每届聘期不超过两年,期满可以续聘。确定的法律顾问退休或调离法律事务工作岗位的,不再担任法律顾问。
第五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道德修养;
(二)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有法学本科以上学历;
(三)法律专家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从事法律教学、研究10年以上;律师应具有1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
(四)在所从事的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统计系统工作规则,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六)身体健康,责任心强,热心社会公共事业,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七)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第六条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范围:
法律顾问对自治区统计局以下事项履行服务职责:
(一)重大政策措施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
(二)重要统计立法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研究、论证;
(三)重要、疑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研究、论证;
(四)重要经济项目、重大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
(五)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查、洽谈;
(六)自治区统计局交办或者委托的诉讼及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自治区统计局相关会议,参与有关事项的调查、研究;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出具法律意见;
(三)依法获取与履行职责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自治区统计局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办理与自治区统计局法律事务无关的业务;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中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自治区统计局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自治区统计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第九条 法律顾问认为自己与所承办的自治区统计局法律事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自治区统计局研究决定。
第十条 自治区统计局讨论重大行政决策或者组织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等活动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的,由自治区统计局组织或者指派法律顾问参加。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承办自治区统计局交办委托的工作事项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法律顾问会议或者专题会议讨论研究,也可以安排有关法律顾问分别办理。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统计局可以临时聘请其他专家或者律师处理有关事务。
第十三条 聘请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聘请的法律顾问按照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情况给予适当报酬,临时聘请专家或律师人员的费用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实行动态管理,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
聘请的法律顾问在聘请期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报请自治区统计局党组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违反本规则第八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它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原法律顾问人员。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自治区统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