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统计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统办字〔2022〕107号
各市统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自治区统计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2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7月27日
自治区统计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完善科研管理有关文件精神,科学、规范管理自治区统计局科研课题,促进统计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地服务宏观决策和统计改革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课题是指自治区统计局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以经济社会发展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创新、统计监测预测分析、大型普查数据开发等为主要方向,根据统计工作需要开展的研究课题。课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择优、统一原则。
第三条 广西统计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在自治区统计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课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课题申请和立项
第四条 课题分重点课题和一般课题。重点课题由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单位)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统计中心工作,结合年度实际工作需要提出选题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由研究所统一汇总提交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会审定。一般课题由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单位)和局外各相关部门(单位)在规定范围内自主选题。
第五条 课题申请每年一次,由研究所通过外网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对外发布公告。课题申请单位和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课题申请单位应为具备较强研究能力和管理水平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大专院校等,申请单位要负责对课题承担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进行把关,承担信誉保证;
(二)课题负责人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该条件的,须经两名同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三)课题负责人必须是课题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员不得作为课题负责人。课题负责人不能同时申请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课题。
第六条 课题委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预算经费达到限额课题,进行公开招标,预算经费未达限额课题实行评审立项制,由研究所负责组织专家对课题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分细则另行制定),根据专家提出的是否入选意见和平均得分排序结果,研究提出重点课题承担单位和一般课题立项建议,提交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会审定。
第七条 立项课题在自治区统计局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立项课题无异议的,在自治区统计局网站予以公告,并向课题承担单位发放立项通知书。
课题承担单位需在收到立项通知书10日内,与研究所签订《自治区统计局科研课题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单位)承研的一般课题无需签订协议,由课题研究处室(单位)对课题的质量、进度全程把关。
第三章 课题监督管理
第八条 自治区统计局相关处室(单位)应将课题研究纳入本处室(单位)的重点工作,加强跟踪管理、检查、指导、监督,积极主动与课题承担单位进行沟通,了解课题研究进展情况,及时掌握阶段性成果和课题研究相关工作动态,并为课题研究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确保课题研究取得实际成效。
第九条 课题承担单位要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好课题的管理,接受课题管理处室(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进度计划、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在合同规定时间报送成果材料。
第四章 课题资料提供和使用
第十条 课题研究应使用最新的统计数据资料,有关处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向课题承担单位提供研究所需统计数据资料。研究中需要的其他数据及资料,由课题承担单位自行收集。
第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资料仅用于所承接课题的研究,未经自治区统计局允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使用,也不得在本课题研究之外自行使用。因特殊原因,课题承担单位终止课题研究,应将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全部资料退还。
第五章 课题结题及成果管理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结题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结题相关材料。研究所组织专家对申请结项课题成果进行评审,确定验收结果。自研的一般课题,由各处室(单位)自行组织结题。
第十三条 课题结题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课题成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与党中央路线方针保持一致;
(二)研究报告能够按照要求,认真研究、深入剖析、说明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
(三)资料运用准确无误,文字信息真实可靠,反映情况与问题准确客观;
(四)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所运用的理论或方法能够恰当准确地表明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自治区统计局科研课题委托合同》中既定目标任务的;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无科学价值或实用价值的;
(三)提供的课题研究报告不完整、不真实的;
(四)使用数据不新、不真实的;
(五)擅自修改课题研究内容的;
(六)研究报告查重率百分之十五以上的;
(七)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
第十五条 验收不合格的课题,课题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修改后仍未通过验收的,最终确定为不合格课题。
验收合格的课题,统一发放结题证书。
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自治区统计局所有,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编辑出版,并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发表使用。未经自治区统计局同意,不得以任何名义发表课题研究成果或对外申报奖项。经自治区统计局同意发表的课题,应注明“xx年度广西统计局科研课题”字样。
第十七条 根据课题结题评审情况,每年评选部分优秀课题报送国家统计局。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课题经费纳入研究所年度预算,严格按规定开支,根据委托合同约定分期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一般课题鼓励课题承担单位予以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实施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内容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变更,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课题一经立项,不得无故终止。对无故终止课题或因其他原因被撤销课题的,要立即停止拨付剩余资金,并依法追回已使用资金。其他原因包含下列情况: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私自篡改课题名称,对课题进行虚假宣传;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四)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五)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六)其他应撤销课题的情况。
被撤销课题的课题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局各类课题,相关情况正式行文通报课题承担单位,并在自治区统计局网站上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课题评审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经济、人口、农业等大型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统计局,其组织实施的科研课题,按照本办法执行,课题经费从大型普查专项预算经费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研究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应办法《自治区统计局课题研究管理办法(试行)》(桂统办字〔2016〕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