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不予批准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资源调查的函
发布时间:2018-07-24 16:1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8〕5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不予批准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资源调查的函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贵厅《关于申请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资源调查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申请的有关事项复函如下:
一、不予批准开展此项调查
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对贵厅《关于申请开展全区城镇劳动力资源调查的函》进行了认真研究审核,决定不予批准开展此项调查,具体理由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内容与国家相关调查重叠或指标相似,不符合统计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经过与目前由国家统计局制定、广西调查总队组织实施的《劳动力调查表》(R201表)进行对照,贵厅申请开展的广西城镇劳动力资源调查在范围上与国家统计局布置开展的调查有重叠,在调查表的指标设置上有一部分与国家调查表相同或相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申请的调查项目必须“与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贵厅的调查项目不符合这一规定。
(二)来函申请调查的单位与调查项目申请与调查方案制定不一致。来函申请调查的是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但新增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单位和调查方案制定单位却是自治区就业局,二者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我局只对贵厅申请开展的调查进行审批,自治区就业局开展的调查不属于我局审批的范围。
二、建议采用数据共享或联合调查的方式取得全区城镇劳动力资源相关数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统计资料。贵厅需要全区城镇劳动力资源相关数据,可与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书面联系,请求提供相关数据,或者进行联合调查补充所需资料。
专此函复。
自治区统计局
2018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