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6-03-09 23: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6〕3号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核批准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函》(桂投促函〔2016〕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桂招M1表至桂招M4表),有效期至2018年3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局收到批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报表制度(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6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