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6-03-09 23:27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63

 

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你局《关于报请审核批准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的函》(桂投促函〔2016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暂行)》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发《广西利用外资全口径统计制度》(桂招M1表至桂招M4表),有效期至20183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局收到批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报表制度(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请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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