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下半年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1-15 10:42
来源:
各市、县(区)统计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2013年7—12月经我局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予以公布。
凡是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均属于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对此,被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依法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对有关责任人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1.2013年7—12月审批的调查项目目录
2.2013年7—12月已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目录
自治区统计局
2014年1月10日
附件1
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