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函
发布时间:2013-03-01 10:15
来源: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审批函〔2013〕5号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函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关于申请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的函》(桂残联函〔2013〕1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会制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基本情况表》,有效期至2015年3月31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会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自治区统计局
2013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