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制发《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发布时间:2012-10-12 09:07
来源:
桂统审批函〔2012〕7号
自治区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
你局《关于报送〈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审批备案的函》(桂地矿函〔2012〕126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局制发《广西地质矿产勘查开发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截止时间等法定标识。
请你局收到复函后20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表式一式两份送我局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届时如需继续执行,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