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决定

发布时间:2012-05-17 17:42 来源: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一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县(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我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方案》(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直接下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方案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

直接下放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的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统计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直接下放下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统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和县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自治区统计局负责由自治区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二)设区的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三)县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本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区的市和县级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本局不再对第五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负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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