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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祖海:国家统计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建设取得重要成果
国家统计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建设取得重要成果
——学习新修改统计法有感
韩祖海
2024年9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一个显著的亮点,就是把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统计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制度,充分展现了统计法律与党内法规协同建设取得重大成果。
将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通过法定程序形成法律制度。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把“实行统计监督”作为统计基本任务予以明确。这次新修改统计法,又在第一条明确提出“加强统计监督”再次予以充实;更重要的是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规定“国家构建系统完整、协同高效、约束有力、权威可靠的统计监督体系;统计机构根据统计调查制度和经批准的计划安排,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履行统计法定职责情况等进行统计监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作出重大制度安排,明确提出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2021年中央印发《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明确指出,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提出要着力提升统计督查效能、持续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依法独立履行监测评价职能、加强对推动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统计监督协同配合机制等重要任务。这次新修改统计法,进一步明确了统计监督的内涵和职能定位,为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将防惩统计造假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形成法律制度。新修改统计法就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责任制,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纳入依法行政、依法履职责任范围,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依法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在第七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领导人员“不得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并在第四十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早在2016年党中央明确要求,加强对领导干部统计工作的考核管理,在任职考察和干部考核时,对存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将党中央关于统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为解决统计造假这一突出问题提供了更有刚性、更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充分体现了统计法立法的目的就是保障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这一宗旨。
将国民经济核算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形成法律制度。众所周知,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是政府统计的一项重要职能,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基础作用。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作出了“加快建立国家统一的经济核算制度”等改革部署。2017年中央印发《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方案》,明确了地区生产总值统一核算改革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组织实施步骤。国家统计局按照党中央的部署要求,印发了实施方案。经过多年来的实践,实现了地区生产总值之和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基本衔接,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次新修改统计法,就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施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和实施地区生产总值核算工作”。这些新规定,将党中央关于国民经济核算改革部署要求和实践经验固定为法律制度,确保国民经济核算的规范性严肃性,不断提升国民经济核算质量和水平,更好发挥国民经济核算服务宏观调控的重要作用。
在新修改统计法的21条中,处处体现了统计法律与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党内法规在规范与内容上紧密衔接,形成了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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