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1 11:1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办字〔2021〕71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力度,充分发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自治区统计局研究制定了《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试行)》,并经2021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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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31日

统计违纪违法案件通报曝光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更好地落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统计局、自治区统计局在广西区域内立案查实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

第三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国家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国家统计局转交自治区统计局查处的案件、自治区统计局直接立案查处的案件。

第四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对象。主要包括统计违纪违法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即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有关国家公职人员。

第五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范围。视违纪违法情节和影响度等在一定的范围内通报曝光,包括五个层面:在设区市统计局系统内通报;在全区统计局系统内通报;在全区政府系统及其部门范围内通报;在纪委监委系统内通报;向社会公众曝光。

第六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方式。可采取发文或网络公开的方式进行,在设区市统计局和全区统计局系统内通报的案件,可采取发文或通过广西统计信息内网的方式进行;在全区政府系统及其部门范围内通报的案件,可通过政府发文的方式进行;建议在纪委监委系统内通报的,通过发文的方式进行;向社会公开曝光的案件,可通过自治区政府门户网站、广西统计信息内外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广西)等平台发布。

第七条  通报曝光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的审批。在案件查处处理阶段,执法检查组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时,一并提出通报曝光意见(包括通报曝光的案件违法事实、违法情节及处理情况等),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通报曝光意见进行复核,再提请自治区统计局党组会议审批。其中,需通过政府发文或政府门户网站通报的案件,以及向社会公众曝光的案件,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同意后方可进行通报曝光;需通过纪委监委系统通报的,向自治区纪委监委提出通报建议。

第八条  各市、县(区)统计局自主立案查处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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