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情况

发布时间:2019-12-27 15:5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9年12月中旬,自治区统计局完成对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桂统字〔2017〕10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试行)》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桂统规〔2019〕1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本次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精神及国家统计局《贯彻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统字﹝2019﹞102号)将“依法依规制定统计行政处罚办法和基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列入统计造假专项整治责任清单要求。

三是为了解决《裁量基准(试行)》施行中发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体现新形势下审慎包容的监管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客观、适当。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括总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基本裁量规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等四个方面。

(一)总则

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进行了修订,并增加裁量基准使用原则。一是合法裁量原则。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合理裁量原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客观、适当。三是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二)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一是将第二章标题由“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修改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二是在《裁量基准》中新增了对“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并根据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其他七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档次进行了适度调整,特别是结合《办法》《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进行了调整。

(三)基本裁量规则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合法、合理、综合裁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订完善了不予处罚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二是列明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中“非自身原因”的具体内容;三是删除《裁量基准(试行)》关于加重处罚的有关表述。

(四)实施裁量基准制度

对听证的依据和标准作修订。修订后《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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