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三号)

发布时间:2018-02-26 11:49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8131

 

农民生活水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

 

广西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对全区994.28万农户的生活水平,1123个乡镇和15450个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进行了调查。现将主要结果公布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3%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915.63万户,占92.1%;拥有2处住房的67.76万户,占6.8%;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4.03万户,占0.4%;拥有商品房的45.08万户,占4.5%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钢筋混凝土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729.14万户,占73.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146.62万户,占14.7%;竹砖(石)木结构的92.67万户,占9.3%;草土坯结构的12.99万户,占1.3%;其他结构的12.87万户,占1.3%

二、饮用水

319.17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32.1%474.83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47.8%158.18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5.9%9.29万户的饮用水为江河湖泊水,占0.9%17.78万户的饮用水为收集雨水,占1.8%2.11万户的饮用水为桶装水,占0.2%12.92万户饮用其他水源,占1.3%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763.90万户,占76.8%;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65.35万户,6.6%;使用卫生旱厕的30.96万户,3.1%;使用普通旱厕的100.64万户,10.1%;无厕所的33.44万户,占3.4%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情况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14.8辆,摩托车、电瓶车110.6辆,淋浴热水器51.5台,空调22.7台,电冰箱74.7台,彩色电视机91.6台,电脑16.6台,手机249.3部。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674.21万户,占67.8%;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500.96万户,占50.4%;主要使用柴草的587.45万户,占59.1%;主要使用煤的2.19万户,占0.2%;主要使用沼气的13.72万户,占1.4%;主要使用太阳能的2.47万户,占0.2%;使用其他能源的4.34万户,占0.4%。(注:此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六、交通

2016年末,在乡镇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乡镇占全部乡镇的9.5%,有码头的占17.1%,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22.9%

98.9%的村通公路,29.6%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

七、能源、通讯

2016年末,99.9%的村通电,3.4%的村通天然气,99.2%的村通电话,68.9%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88.3%的村通宽带互联网,25.0%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八、环境卫生

2016年末,90.9%的乡镇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97.3%的乡镇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83.9%的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10.5%的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64.6%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九、文化教育

2016年末,99.7%的乡镇有幼儿园、托儿所,99.9%的乡镇有小学,99.0%的乡镇有图书馆、文化站,9.7%的乡镇有剧场、影剧院,15.6%的乡镇有体育场馆,49.2%的乡镇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

58.1%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53.2%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43.0%的村有农民业余文化组织。

十、医疗和社会福利机构

2016年末,99.9%的乡镇有医疗卫生机构,98.9%的乡镇有执业(助理)医师,88.3%的乡镇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70.0%的乡镇有本级政府创办的敬老院。

93.7%的村有卫生室,61.7%的村有执业(助理)医师。

十一、市场建设

2016年末,89.3%的乡镇有商品交易市场,36.5%的乡镇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13.6%乡镇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3.6%的乡镇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29.8%的村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3.8%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22.2%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注:  

1.乡镇:指行政建制是乡、镇,包括重点镇、非重点镇和乡。不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具有乡镇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住房:一般指有墙、顶、门、窗等结构,周围有墙,能防风避雨,供人居住的房屋。按照各地生活习惯,可供居住的窑洞、竹楼、蒙古包、帐篷、毡房、船屋等也包括在内。

4.做饭、取暖用能源:指住户在家庭炊事和取暖中使用的主要能源,包括柴草、煤、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沼气、电、太阳能,以及其他能源如牛粪等。

5.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的村:指本村地域内的主要道路由村集体或其他单位统一组织安装了路灯。道路两旁由住户零星安装在门前的灯不包括在内。

6.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为网上购物等新型商品交易模式服务的配送站点。

7.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的乡镇:指在全部或部分住户通过城乡自来水管道网饮用自来水的乡镇。

8.生活垃圾集中处理或部分集中处理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垃圾处理设施进行垃圾集中处理,或者虽然没有垃圾处理设施,但是对垃圾实行统一集中清运处理。

9.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的村:指本村地域内完成或部分完成了露天粪缸、粪坑、旱厕、简易厕所的改造,大多数或全部居民使用带有化粪池、沼气池或三隔池厕所,部分居民使用公共厕所或其他村里指定的定点场所作为倾倒粪便的场所。

10.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乡镇。

11.有卫生室的村:指在本村地域内,经县及县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2.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13.有商品交易市场的乡镇:指在乡镇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乡镇。

14.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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