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08-21 15: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0年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8月20日以自治区统计局桂统规〔2020〕3号印发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实施办法》的背景

制定《实施办法》,是我区统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以下简称《意见》《办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加强统计从业人员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实施办法》对引导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实施办法》的必要性

制定《实施办法》是我区统计部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诚信统计的需要。《实施办法》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认定主体、信用行为的分类和定义、公示方式和时限、联合惩戒等措施,是我区开展统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办法》将有效防止和避免因统计数据获取和处理过程中,统计人员篡改或编造数据,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更好地规范全区统计从业人员依法统计,恪守统计职业道德,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推进统计领域诚信建设。

三、制定《实施办法》的可行性

首先,制定《实施办法》是在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办法》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工作现状,按照规范统计从业人员工作流程,对统计从业人员各个工作环节进行详细规定,使统计从业人员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管理更有可操作性。其次,制定《实施办法》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基础上,并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各市统计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反复斟酌,严谨推敲,集思广益而形成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

《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中央《意见》《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家统计局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五、《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认定主体、信用行为的分类和定义、公示方式和时限、联合惩戒措施

六、《实施办法》的主要特点

一是体现权责一致的原则。根据“谁采集、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全区各级统计局在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工作职责。

二是体现分类管理的原则。按照统计从业人员的工作单位,将统计从业人员分为调查单位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和政府统计中的统计从业人员。同时,将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行为信息分为统计守信行为信息、统计警示行为信息和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并对每种行为信息作出详细规定。

三是体现了规范管理的原则。明确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公示要求,全区各级统计局的公示方式以及缩短公示期和延长公示期情形的认定。同时,文稿还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统计从业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惩戒措施作出了规定,全面的明确了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的各项工作

 关联文件: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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