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修订情况

发布时间:2020-07-07 19: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0年6月底,自治区统计局完成对2018年930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桂统字〔2018117,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试行)》)的修订工作,并于2020年7月6日正式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桂统规〔2020〕2,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现将本次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政执法效率,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正二是为了解决工作规范(试行)施行中发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证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全面提升全区统计执法工作水平。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共有十章67条,分总则、检查范围、检查组组建、检查准备工作、现场检查程序、检查报告撰写、案件处理、结案、法律责任和附则;同时制作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图及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立案审批表在内23附件材料,明确了统计执法检查全过程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

(一)对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的修订。根据国家统计局2019年《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修订的内容,结合我区执法检查工作实际,对《检查通知书》的送达时限、统计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程序及报告程序等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对四十一条的修订。根据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对该条款有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三)对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的修订。为与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等前款表述一致,规范审批程序及用语,对相关用词用语进行规范。

(四)对第十六条、第六十六条、附件4、附件5、附件10、附件14、附件15、附件16、附件17、附件18、附件19、附件20、附件22、附件23的修订。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执法检查过程中使用到的各类法律文书及报告等进行修订更新。

关联文件: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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