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情况

发布时间:2019-12-27 15:58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9年12月中旬,自治区统计局完成对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桂统字〔2017〕108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试行)》的修订工作,并正式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桂统规〔2019〕1号,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将本次修订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一是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精神及国家统计局《贯彻执行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是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造假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统字﹝2019﹞102号)将“依法依规制定统计行政处罚办法和基准,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列入统计造假专项整治责任清单要求。

三是为了解决《裁量基准(试行)》施行中发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体现新形势下审慎包容的监管原则,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客观、适当。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包括总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基本裁量规则、实施裁量基准制度的要求等四个方面。

(一)总则

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进行了修订,并增加裁量基准使用原则。一是合法裁量原则。根据统计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二是合理裁量原则。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公正、客观、适当。三是综合裁量原则。综合考量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性等因素,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界定违法程度,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四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既要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又要教育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觉守法,增强法治意识。

(二)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

一是将第二章标题由“违法行为裁量档次”修改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档次”。二是在《裁量基准》中新增了对“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并根据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其他七项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档次进行了适度调整,特别是结合《办法》《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对“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档次进行了调整。

(三)基本裁量规则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合法、合理、综合裁量,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修订完善了不予处罚和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二是列明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中“非自身原因”的具体内容;三是删除《裁量基准(试行)》关于加重处罚的有关表述。

(四)实施裁量基准制度

对听证的依据和标准作修订。修订后《裁量基准》行政处罚听证标准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令第28号)执行。

 关联文件: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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