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范(试行)》)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18年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9月30日以自治区统计局桂统字〔2018〕117号印发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一、制定《工作规范(试行)》的背景
制定《工作规范(试行)》,是我区统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意见》《办法》《规定》)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加强行政执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确保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举措。《工作规范(试行)》是我区统计执法检查的“说明书”“路线图”,对统一规范我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保证程序合法、标准统一、过程严谨、结果可靠,进一步提升全区统计执法工作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工作规范(试行)》的必要性
制定《工作规范(试行)》是我区统计部门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工作规范(试行)》明确了检查范围、检查组组建、检查准备工作、现场检查程序、检查报告撰写、案件处理、结案、法律责任等具体内容,是我区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规范(试行)》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因缺少指导性统计执法检查程序,导致在对同一违法行为执法检查时,不同的执法检查人员,有着不同的标准;能有效防止和避免同一执法检查人员,在不同时期里,运用执法程序、标准不尽一致等影响统计执法检查的准确性;能有效防止和避免统计行政处罚错案发生,规避执法风险。因此,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规范可以更好地规范全区统计执法检查行为,确保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程序公正,提高统计执法能力和办案质量。
三、制定《工作规范(试行)》的可行性
首先,制定《工作规范(试行)》是在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统计工作现状,按照统计执法检查流程顺序,对统计执法检查各个环节都进行详细规定,使得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更加规范化、程序化,更有可操作性,保障统计执法检查结果真实合法有效。其次,制定《工作规范(试行)》是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基础上,并通过自治区统计局门户网站,广泛征求各市统计局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反复斟酌,严谨推敲,集思广益而形成的一个规范性文件。
四、制定《工作规范(试行)》的依据
《工作规范(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检查规范(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工作规范(试行)》中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其内容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自治区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施性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五、《工作规范(试行)》的主要内容
《工作规范(试行)》共有十章66条,分总则、检查范围、检查组组建、检查准备工作、现场检查程序、检查报告撰写、案件处理、结案、法律责任和附则;同时制作了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流程图及包括《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立案审批表》在内的23个附件材料,明确了统计执法检查全过程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规范。
六、《工作规范(试行)》的主要特点
一是规范性。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局相关执法检查文件的精神,对执法检查的各个阶段进行了细化和规范化,规范了执法检查中使用的法律文书和操作规程,并提供了统一模板,规范制作了执法检查流程图,也规范了执法检查中对可能遇到的特殊情况的处理。
二是可操作性。文中的各个操作流程均在我区执法检查工作中得到了初步实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是公平公正性。对程序进行规范,对执法环节和执法行为进行明确规定,并予以公开,避免了执法过程的随意性,保障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不但为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提供指导和保障,还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