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2353501/2010-04-20 著录日期   2010-04-20
文  号   
名  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内容概述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0-04-20 11:53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199911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9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决定》修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规定自2000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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