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214950/2020-07-07 著录日期   2020-07-07
文  号   
名  称   【有效】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生成日期    发布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生效日期    废止日期   
主 题 词   【有效】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容概述   

【有效】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7-07 17:1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桂统规〔2020〕1

各市、县(区)统计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已经2020630日自治区统计局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统计局

                                                  20207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自治区《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制度,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统计局采用“双随机”抽查方式,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自治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坚持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统一组织实施,有关专业处(中心)配合。

第四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应当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组织实施。

第五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采用轮换的方式每年确定7个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每个市随机抽取1-2个县(不设区市、区,以下统一简称县),根据需要抽取2-4个乡镇,以乡镇为调查对象或以乡镇为总体随机抽取调查对象,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分阶段组织实施。执法检查人员从自治区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

第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制定年度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工作方案,明确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依据、检查内容、检查对象抽取方式、检查方式、检查结果运用等,报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  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自治区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八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为履行法定填报职责提供保障情况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九)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

(十)其他应当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九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人员名录库

第十条  建立自治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以全区所有普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以全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国家常规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以全区所有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外统计调查以所有取得国家统计局和自治区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全区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以取得国家统计局颁发的统计执法证的统计人员为基础,根据每年国家统计执法证考试结果以及对不再从事统计执法工作、退休、辞职、被辞退和其他需要退库的人员情况,及时更新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章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  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自治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由自治区组织实施的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自治区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第十三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市的抽取。在全区14个市中,按50%的比例随机抽取7个市,没有抽中的另外7个市顺延到年进行,以后逐年轮换

(二)以县为抽查对象。在抽查的市中,先随机抽取1-2个县根据需要抽取2-4个乡镇,以乡镇为调查对象或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县的抽取。抽取县的工作要在自治区统计局主持下进行在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人和市统计局相关局领导见证下,随机抽取本市所辖的1-2个县。

2.抽查调查对象。在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统计局见证下,在本县相对集中抽取2-4个乡镇,在抽中的乡镇对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3.检查统计基层基础工作情况。在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统计局见证下,随机抽取本县2-4个乡镇作为检查对象;根据需要对县统计局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

(三)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在抽查的市中,先随机抽取1-2个县根据需要抽取2-4个乡镇,然后在每个乡镇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1.县的抽取。抽取县的工作要在自治区统计局主持下进行。在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人和市统计局相关局领导见证下,随机抽取本市所辖的1-2个县。

2.调查对象的抽取。在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相关人员和县统计局见证下,在本县相对集中抽取2-4个乡镇,在抽中的乡镇对调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第十四条  以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抽查对象的,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所有抽查对象进行排序,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  地方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参照国家常规统计调查的自治区抽查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对抽取市、县进行的“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当出现不可抗力情况,不便于执法检查的,经自治区“双随机”执法检查组建议,报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可另行抽取。

第十七条  以县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对抽中县遵守和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统计政令及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审定。

)依据抽查专业及任务需要,从自治区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分专业选取符合条件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对选取出符合要求的各专业统计执法人员进行排序,(拟参加执法的各专业人员数量与实际参加执法的该专业人员数量比原则上2:1以上用随机软件分专业抽取实际参加执法的成员

必要时,经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批准,也可从自治区、市、县级统计机构中抽调相关人员作为执法检查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九条  对涉外统计调查机构的执法检查,既可以从自治区统计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符合条件的人员中随机抽取,也可指定抽中调查对象所在市统计局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  对每一专业以县为抽查对象、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3年内对抽查对象已检查过的专业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对每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4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有违反涉外统计调查管理规定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抽查的现场检查,按照相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检查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工作需要,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五章   抽查结果的公开和运用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统计局依照国家统计局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依法依规相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对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企业,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应及时按规定移交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追责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  自治区统计局各专业处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  本实施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施行2018年1月1日起试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实施办法(试行)》(桂统字2017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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