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353624/2018-12-27 | 著录日期 | 2018-12-27 |
文 号 | |||
名 称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 ||
生成日期 | 发布机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
主 题 词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 ||
内容概述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在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精神,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普查的对象是广西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能源生产与消费、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等情况。
三、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四、普查登记时间为2019年1-4月。经济普查人员将佩戴广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的《普查员证》或《普查指导员证》,手持数据采集设备,从2019年1月1日起上门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一普查登记。
五、普查的工作要求。请各普查对象提前准备好与经济普查主要内容相关的会计、统计、业务核算资料信息或收入支出等原始资料,以便经济普查人员快速进行信息采集,确保普查登记工作顺利开展。
接受和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是每一个普查对象应尽的法定义务,普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迟报、拒报经济普查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经济普查资料和编造虚假数据,违者将依法予以处罚。全区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经济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依法严格保密。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为确保我区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各项普查任务,广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社会各界对经济普查中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监督。
举报电话:0771-5854855;电子邮箱:gxwfjb@163.com。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