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的批复
桂统审批函[2025]27号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贵厅《关于申请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的函》(桂农厅函〔2025〕10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继续开展中药材产销情况统计调查工作,制发《广西中药材产销统计调查制度》,调查有效期至2027年12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并严格按照经审核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开展统计调查工作,不得擅自调整调查内容、范围和报送频率,同时加强统计调查数据全流程质量管理,确保统计调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请你单位收到本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制度一式两份报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请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请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李伟华,联系电话0771-2584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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