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南宁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的批复
桂统审批函[2025]25号
南宁市统计局:
你局《关于开展南宁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的请示》(南统报[2025]1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开展南宁市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调查,调查有效期至2028年7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并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调查方案开展调查。
请收到本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调查方案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请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请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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