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兴宁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批复
桂统审批函[2025]7号
南宁市兴宁区统计局:
你局《关于修订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请示》(南兴统请〔2025〕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局执行《兴宁区部门综合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至2027年2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
请你局收到本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方案一式两份报送自治区统计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请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请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联系人及电话:李伟华,0771-2441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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