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同意开展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统计调查的批复
桂统审批函〔2024〕12号
自治区商务厅:
你厅《关于申请开展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统计调查的函》(桂商园区函〔2024〕4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广西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同意你厅开展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统计调查,调查报表有效期至2026年6月。请在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标识。
请你厅收到本批复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布置实施的文件及统计调查方案一式两份报送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处备存。超过有效期限的调查项目自动废止,如需要继续执行的,请提前1个月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请提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2024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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