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桂统字〔2023〕36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23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统计局
2023年6月16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参照《国家统计局机关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治区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以下简称执法监督局)具体负责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
第三条 办理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客观、及时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按照工作秘密管理,自治区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及举报内容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五条 自治区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开公布。
自治区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行为的举报,转交由执法监督局负责受理。
第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自治区统计局网站;
(二)广西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三)自治区统计局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第七条 执法监督局指定专人负责统计违法举报受理工作(以下简称举报受理人),举报受理人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障举报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八条 举报受理人应当如实登记统计违法举报案件信息,填写《受理统计违法举报案件信息登记表》(见附件1),详细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标明。
第九条 举报受理人接收电话举报,应当填写《受理统计违法举报电话记录单》(见附件2),并根据需要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收网络专栏、电子邮箱举报,应当保障举报材料完整;接收来信举报,应当逐件拆阅,保持举报材料完整。
第十条 举报受理人对接收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规定向执法监督局领导提出办理意见,由执法监督局向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报告;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执法监督局转交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由执法监督局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必要时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办理过程中,再次收到相同事项的举报,合并办理;
(五)举报事项和举报对象不明确、不具体,或者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局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进行核实:
(一)立案调查;
(二)直接核查;
(三)转交设区市统计局按规定办理,必要时派员督办。
自治区统计局可以结合统计督察工作核实统计违法举报。
第十二条 自治区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数据报送情况等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涉嫌违法情节严重的,经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于举报事实比较清楚、涉嫌违法情节较重的,经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进行直接核查。
第十四条 审查认为举报事项不宜由自治区统计局核实的,由执法监督局制作转交函,转交设区市统计局核实,可以在转交函中明确检查方式、完成时限、区域、内容等,提出报送举报核实、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情况的要求。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局负责提出举报核实情况及初步处理意见,报请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审定。
举报事项有时效性要求的,由执法监督局逐件研究并及时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六条 对自治区统计局立案调查的举报,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自治区统计局直接核查的举报,属于重大统计违法的,经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批准后,由自治区统计局立案查处;其他统计违法的,移交市级统计机构立案查处。
第十八条 对转交市级统计局核实的举报,执法监督局应当督促市级统计机构按照转交函要求及时办理,并要求市级统计机构报送办理情况。
第十九条 执法监督局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执法监督局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统计局此前制定的涉及统计违法举报工作的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自治区统计局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11月29日制定的《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规定的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