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工作规则
桂统字〔2011〕33号
各市统计局,本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统计局2011年3月25日局常务会议、局党组会议讨论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统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自治区统计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为认真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能,使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国家统计局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统计局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国家统计局的决策部署,认真履行统计职能,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和与时俱进,切实提高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更好地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
三、自治区统计局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自觉遵守统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依法统计,求真务实,勤勉廉洁,不断提高统计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进统计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局领导成员和各单位职责
四、自治区统计局领导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统计师、副巡视员等。
五、自治区统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主持全局工作。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协助局长工作。
六、局长召集和主持自治区统计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专题会议和重要数据质量评估会议。必要时,局长可委托副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自治区统计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局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区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家统计局批准。
七、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的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自治区统计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事关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八、局党组纪检组组长按照自治区纪委的派驻要求,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按局领导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并受局长委托负责其它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九、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或一位其他局领导主持处理自治区统计局日常工作。副局长或其他局领导外出期间,也要对分管工作做出相应安排;若离邕、离桂时间较长,由局长明确一位局领导临时负责其分管工作。
十、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局党组领导下,负责本处室本单位工作。各处室各单位要按照《统计法》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以及自治区统计局各项规章制度,在本处室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做好局内各项工作协调,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章 会议制度
十一、自治区统计局实行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局专题会议和重要数据质量评估会议制度。
(一)局全体会议,参加会议人员为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各单位的全体干部职工。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文件、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
2.总结工作,表彰先进,决定和部署自治区统计局的重要工作。
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局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局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传达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文件、重要指示及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
2.研究和部署自治区统计局的重要工作;
3.讨论和审议涉及全局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规章制度;
4.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5.研究其他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局常务会议,由局长、副局长及其他局领导组成,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指定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列席(办公室主任为固定列席人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1.研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讨论审定上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统计局的重要请示、报告;
3.讨论决定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事业单位,各市统计局的重要请示事项;
4.讨论通过重要规章制度;
5.讨论、审定全区重要统计调查项目;
6.讨论、审定统计经费预决算;
7. 讨论决定其它事项。
局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的议题,一般由局长、副局长和其他局领导提出,由局办公室协调汇总,报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副局长确定。
(四)局专题会议,由局长或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以及办公室主任召集并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局机关日常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会议的议题、时间及参会人员由召集并主持会议的领导确定。
(五)重要数据质量评估会议根据数据评估的有关制度召开。
十二、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局专题会议以及重要数据质量评估会议的会务工作由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
(一)会议材料由局办公室商相关处室或单位准备,需要协调的事项,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经协调意见不一致的,由分管局领导协调解决。需提交会议的文件、材料一般提前一天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印发与会人员准备意见。
(二)局务会议、局常务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记录,局专题会议和重要数据评估会议由相关处室或单位负责记录。局办公室或相关处室(单位)根据需要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由局长或局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局领导签发。
(三)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制度。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未经批准,不得扩散。会议决定的事项,各处室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局办公室负责督查催办。
(四)与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要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未经同意不得随意缺席、替换或增加参会人员。
(五)我局召开的各类局机关会议及举行的全局性活动,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和协调。
十三、尽量减少以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严格控制各处室各单位召开的全区性专业会议。需要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局常务会讨论决定。各处室各单位须召开的专业会议,会议通知经局办公室审核后,报局长或分管局领导审批。各处室单位要做好召开全区性专业会议的年度计划。会议地点原则上在局南宁培训中心和桂林培训中心,需要到其它地方召开的会议,要报经分管局领导和局长同意。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召开的全区性会议,由局办公室负责相关会务工作。
十四、各处室各单位召开的全区性专业专项会议,原则上开到地级市统计局对口科室,一般不邀请各市统计局负责同志参加。确因工作需要,扩大会议规模,邀请各市局负责同志参会的,须报分管局领导和局长批准。
各处室各单位召开的培训会、研讨会和座谈会等,分管局领导原则上不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局长批准。
十五、认真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精简会议数量,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时间,控制会议地点,提高会议效率,节省会议经费。
第四章 公文审批及内部请示报告制度
十六、自治区统计局公文处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自治区统计局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自治区统计局公文处理由局办公室归口管理。凡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下发的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市政府及统计局报送我局的公文,以及向自治区统计局行文的其他公文,均由局办公室按办文程序呈报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催办。
十八、公文的审批由局办公室按照局领导分工呈批。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局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由局长签发,局长若离邕外出,可委托副局长或其他局领导代签。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属重大事项的,由局长签发;属分管局领导分工范围内的事项,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文件对外代表自治区统计局。以局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局办公室主任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分管局领导签发。除局办公室外,各处室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十九、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自治区统计局不直接受理县及县以下的呈请性公文。凡越级呈报的公文,一律退回原单位。各市统计局报送自治区统计局的请示、报告,不得直接报送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同志个人。
二十、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各单位要认真执行内部工作请示及报告制度。请示及报告的范围主要是:
1.请示批准某一方面的工作;
2.报告局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结果;
3.请求局领导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4.干部调动、科级机构调整等人事问题;
5.其他需要请示或报告局领导的重要事项。
内部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示要一事一报,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内部请示、报告由局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呈报局领导前先送办公室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由局办公室视请示或报告内容,呈报局领导。工作完成情况可直接报送局领导。
二十一、审批发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根据推进电子政务工作的要求,公文审批和内部请示及报告工作要适应办公自动化(即OA)系统的流程要求,原则上实行网上办文。不宜在网上进行审批的公文及内部请示、报告,可采取纸介质办文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统计资料管理和信息发布制度
二十二、自治区统计局建立健全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主要专业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中的重要数据进行审核,通过数据评估等方式提高数据质量。
二十三、自治区统计局正式编发的统计资料,要按规定程序,先由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审核后,送局综合处核稿,报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统计资料报局长签发。统计资料的发放范围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统计资料对外公布和提供(含通过信息网络)由局综合处统一归口管理。各处室各单位对外提供本专业未发布过的统计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界定保密与非保密资料,属于保密资料的要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并在拟定意见中注明定密依据,报分管局领导审批,重要数据要报局长审批。
任何处室(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代表自治区统计局接受记者采访,对外发表文章不得冠以自治区统计局的名义。不得以个人名义发布统计信息。
二十五、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资料,必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杜绝失密、泄密行为。
二十六、认真做好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送统计信息工作。属于统计资料、统计数据信息的,由综合处办理;属于统计政务信息的由办公室办理。
二十七、自治区统计局实行新闻发布会制度。对外发布新闻,由局长或委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统一向社会发布。新闻发布稿由有关处室(单位)提出,经局领导审定后对外发布。
二十八、自治区统计局各处室各单位开展的各项统计工作以及通过统计报表、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等形成的统计数据和资料等,应按照有关信息工作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核、审批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六章 公务活动制度
二十九、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同志的接待活动:一是接待国家统计局局级、司级干部的,由局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局长、其他局领导接待;二是接待兄弟省(市、自治区)统计局局级领导同志的,由局长或工作分工对口的副局长、其他局领导接待;三是因工作需要接待区直单位或有关单位领导同志的,由局办公室安排,报局领导审批,并指定有关人员接待。
以自治区统计局名义接待其它部门、单位和人员,按自治区统计局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办理。
三十、局领导及各单位负责同志外出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会议,要轻车简从。局主要领导同志一般不参加专业性会议,如确实需要,由办会单位事先向分管局领导提出意见,报局长确定。
第七章 离邕、离桂外出(出访)报告制度
三十一、局长离邕、离桂外出(出访)或休假,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副局长、其他局领导离邕、离桂外出(出访)或休假,应事前向局长报告,并把外出或休假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局办公室。回局后要向局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在局常务会议上通报。
三十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离邕、离桂外出,实行审批报告制度,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并报局办公室备案;副职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回邕后须书面或口头向局长或分管局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各处室、单位领导原则上不应同时外出,必须有一位领导同志在邕主持处理日常工作。
其他干部职工离邕、离桂也要实行审批报告制度,由各处室各单位负责人审批。
三十三、局领导出国考察访问,按规定报请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各处室各单位干部职工出国考察,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局党组审批。
三十四、全局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公休假、事假、病假等按有关制度办理。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学习制度
三十五、自治区统计局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三十六、自治区统计局要自觉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向其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质询;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七、自治区统计局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使统计职权。
三十八、自治区统计局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认真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工作。
三十九、自治区统计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外出调研要有明确目的,调研结束后应提出调研报告。外出讲座讲学要履行报批程序。
四十、自治区统计局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和限时办结制;对因推诿、拖延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十一、自治区统计局全体干部职工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等。
四十二、自治区统计局领导和各处室各单位负责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要坚持周四下午学习制度,创建学习型机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增强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本领。
第九章 廉政建设
四十三、积极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不断增强全局干部职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和廉洁从政、遵纪守法意识,严格执行廉洁从政的有关规定,做廉洁从政、执政为民的模范。
四十四、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四十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附 则
四十六、本规则由自治区统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十七、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统计局工作规则》(1999年1月4日局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0日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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