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第476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07-17 17:46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

办理结果分类:B

 

 

陈洁连代表:

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开展全区旅游业增加值统计的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我局和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办理,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开展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研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业在我区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广西是全国重点旅游省份,拥有丰富多彩的自然和人文旅游资源。旅游产业已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在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调整产业结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开展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有利于反应我区旅游业发展现状及行业结构,有利于准确评价旅游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对促进旅游业发展、提升我区经济发展水平有重要意义。

二、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具有创新性、复杂性和艰巨性。

目前,国家统计局仅开展了国家层面的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尚未布置和要求地区开展,尚未制定地区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我区探索研究广西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具有创新性。同时,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尚未建立地区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制度。目前,国家统计局虽然制定了国家层面的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案,但由于国家和地区旅游业内部结构存在差异,使数据获取更加困难,国家层面的核算方案不能完全适用于地区的增加值核算。如果我区制定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案并进行测算,核算方案与测算结果与以后国家统计局出台的地区方案核算和核算结果肯定存在不衔接、不匹配情况,难以向公众解释。

二是缺乏核算基础资料。第一,缺乏非经济普查年度的规模以下企业、限额以下企业、个体户数据资料,无法全面核算我区旅游产业增加值。第二,缺乏 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中旅游及相关产业涉及的80个小行业的规模以下企业、限额以下企业、个体户数据等推算资料。第三,缺乏旅游金融业的规模以上、限额以上企业数据,经济普查年度和非经济普查年度相关核算基础资料难以取得。

三、我局积极探索研究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并取得初步成果。

一是加强与国家统计局的沟通,学习研究国家层面的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法,并初步设计了我区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方案,为广西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是与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广西社科院专家多次沟通交流,了解《广西旅游业增加值测算》课题研究的重点难点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核算方案、顺利开展核算研究工作进行铺垫。

三是多方收集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基础资料,为核算研究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我局查阅整理2013年经济普查年度的相关基础资料,汇总整理20152016年相关行业的年报数据。利用2015年我局开展的旅游及相关产业消费结构一次性调查结果,测算了旅游及相关产业活动的核算系数。

四是开展规模(或限额)以上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根据核算方案、基础资料、以及相关行业增加值核算的经验,对2015年、2016年规模以上或限额以上旅游产业增加值进行核算,涉及旅游及相关产业中的旅游农业和渔业、旅游零售业、旅游交通运输业、旅游住宿和餐饮业、其他旅游服务业五大类的80个行业小类(中类)。

四、建议我区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逐步推进,首先开展规模(限额)以上旅游业增加值核算,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全面铺开。

通过对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工作的研究,我局认为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技术要求高、难度大,目前尚无成熟权威的核算方案,缺乏相关基础资料,开展全面旅游产业增加值核算条件尚不成熟。建议核算工作需逐步进行,先易后难,目前首先开展规模(限额)以上旅游业增加值核算, 2018年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后开展全面核算工作。

 

 

自治区统计局

2017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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